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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聞
私募基金合伙企業VS有限公司對比
發布時間: 2021-09-25 14:49 更新時間: 2024-09-21 10:30

私募基金合伙企業VS有限公司對比

近期,騰博邱先生在對接私募基金公司入駐、備案項目時,發現許多投資者剛開始搭建私募基金公司股權架構的時候,提到了設立合伙企業和公司兩個不同資格主體的問題,那么今天主要講解一下私募基金設立合伙企業的優勢條件。

一、什么是有限合伙企業

有限合伙企業是一種合伙企業,與普通合伙企業相比,有限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分為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

關于有限合伙企業的具體規定見于《合伙企業法》(2007·6·1實行),其Zui主要的兩個特征是:

1、普通合伙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這是有限合伙的“有限”所在。

2、普通合伙人才能執行合伙事務,承擔管理職能,而有限合伙人只是作為出資方,不參與企業管理。

有限合伙企業相比公司的優勢主要在于兩點:

1、 稅負更少:有限合伙企業和一般合伙企業一樣,以“先分后繳”的方式,由合伙人直接納稅,避免了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雙重納稅(綜合稅率40%),根據一些地方政策,可以將合伙人股權轉讓所得稅率降至20%;

2、 安排靈活:合伙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收益分配方式等都是根據合伙協議約定的,安排非常靈活,自主性很強。

(相比于公司制,有限合伙還有其他制度優勢,和本文所討論的主題無關,在此不作贅述)

二、有限合伙企業作為高管持股平臺的可行性

作為股權激勵實行高管持股,可以采用個人直接持股的方式,也可以采用設立持股平臺的方式進行。個人直接持股操作簡單,稅負小(20%的稅率);設立持股平臺的方式能加強公司對于激勵對象的控制,保證激勵控制對象的穩定性。(個人直接持股也能控制,但是需要另外有協議安排,并不直接)

持股平臺主要有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兩種組織形式。公司制持股平臺的稅負高(綜合稅率40%),安排平臺的控股股東持股比例、鎖定期等略有些麻煩,而有限合伙持股平臺具有稅收優勢,安排靈活方便,故就此考慮有限合伙企業作為高管持股平臺的可行性。

2009年11月28日,《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修訂,合伙企業作為上市公司股東再無技術障礙。2011年7月19日,江西博雅生物制藥股份有限公司IPO通過中國證監會審核,其以“盛陽投資”(有限合伙企業,注冊于廈門市思明區)作為高管持股平臺的操作方式得到了證監會的認可。從此,以有限合伙企業作為高管持股平臺有先例可循。

三、注冊私募基金合伙企業的限制條件

1、基金型:投資基金公司“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于5億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不低于1億元;5年內注冊資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協議書)承諾全部到位?!?/p>

2、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于1000萬元(有限合伙企業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3、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4、基金型企業的經營范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咨詢。(基金型企業可申請從事上述經營范圍以外的其他經營項目,但不得從事下列業務:

(1)發放貸款;

(2)公開交易證券類投資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4)對除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5、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資基金管理“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于3000萬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

6、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于100萬元(有限合伙企業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7、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8、管理型基金企業的經營范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咨詢。

以上根據騰博國際邱先生實際辦理經驗撰寫,詳情可點主頁私信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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