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私募基金雙GP合伙企業備案有什么要求?
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由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組成,GP負責全部投資決策,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LP分享合伙收益,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其傳統架構為一名GP和若干名LP組成。隨著私募股權市場的蓬勃發展,各式基金構造創新不斷,以兩名GP加上若干名LP構成的雙GP模式愈發壯大。本文將會從“雙GP”模式的架構出發,梳理雙GP基金產品備案所需要注意的問題。
從協會口徑看雙GP模式在備案過程中所需要注意的問題
1、持牌GP是否需要滿足合格投資者的條件?
據檢索及協會咨詢答復,對于持牌管理人而言,其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可以直接被視為合格的機構投資者。
2、非持牌GP是否需要滿足合格投資者條件?
據檢索及協會咨詢答復,對于非持牌GP,由于其并不屬于《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投資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也不屬于“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法定情形,因此該GP不能被當然豁免合格投資者的要求。
為此,無相應管理人牌照的GP應注意至少滿足以下合格機構投資者要求:
(1)凈資產至少人民幣1000萬元以上;
(2)認繳及首次實繳的有限合伙基金份額在人民幣100萬元以上。
對此,持牌GP即管理人則有相應的義務審查未持牌GP的合格投資者資格情況。
3、非持牌GP作為執行事務合伙人,其組織形式能否為有限合伙企業?
據檢索,執行事務合伙人(GP)可以是有限合伙企業。實務中也存在較多案例,例如2016年6月,光大控股與IDG資本宣布合作設立200億元產業并購基金,合作方式為光大控股下屬機構——上海光控浦益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與IDG資本 附屬機構——和諧卓越投資中心(有限合伙)共同擔任基金普通合伙人和管理人,且同時擔任執行事務合伙人。
據協會咨詢答復,協會目前對GP的組織形式并無特殊要求,但是如果GP為有限合伙企業,則對于其是否符合合格投資者的條件,需要進行穿透核查,即不僅需要未持牌GP本身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其作為有限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也應滿足合格投資者的條件。如合伙人為機構的,其合格投資者條件上一問題已經有所涉及,此處不再贅述,如合伙人為自然人的,則其應該滿足的合格投資者條件為(1)認繳出資額及首次實繳出資額不低于人民幣100萬元;(2)金融資產不低于300萬元或者Zui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
4、GP之間關于合伙事務的執行應如何劃分?
據協會咨詢答復,非持牌GP因無管理人牌照,因此不能參與基金的募投管退工作,上述工作內容只能由持牌的管理人GP承擔,對于其他合伙事務的分配,協會并無明確要求。
那么備案的時候,協會一般都會問,雙GP之間具體怎么分工?
我們認為,持牌GP負責募投管退等基金管理事務,但是可以將協助參與盡職調查、項目咨詢、投后賦能等非基金管理事務分配給非管理人GP,這在實踐中是獲得中基協認可的。
5、雙GP模式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能否投資上市公司?
《證券投資基金法》第94條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財產的證券投資,包括買賣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券、基金份額,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p>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2條:“私募基金財產的投資包括買賣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及投資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
基金業協會20181019答記者問:“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指投資包括未上市企業和已上市企業非公開發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含上市公司定向增發、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可轉換為普通股的優先股和可轉換債等的私募基金?!?/p>
協會咨詢答復與上述答記者問內容一致,但協會工作人員強調,購買的股份對象僅能是“非公開發行和交易”的普通股,不能是二級市場的流通股,流通股僅能是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對象。
6、按照Zui新的備案須知,雙GP基金的投資期限如何確定?
根據新版備案須知規定,私募投資基金應當約定明確的存續期。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私募資產配置基金約定的存續期不得少于5年,鼓勵管理人設立存續期在7年及以上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據協會咨詢答復,備案新規中要求的存續期不得少于5年,其中的存續期包括投資期及退出期,但不包括延長期。因此如某只雙GP基金有5年的投資期和2年的退出期,則其存續期實為7年,符合協會的規定。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某只雙GP私募基金設立存續期為5年以上,但因市場等因素提前退出了,是否符合此處規定,協會并未給出明確的結論。
7、 非持牌GP是否可以委派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
合伙型私募基金設立投資決策委員會是業內非常普遍的做法。LP強勢時,其委派的投委會成員可以通過享有和行使一票否決權,從而對基金投資風險進行把控。
據協會咨詢答復,協會并未對投決會的委員身份有明確的規定和限制。我們理解,投資決策委員會的職能是對合伙企業進行投資的一切事宜、投資決策及其他重大事項進行表決,非持牌GP委派的投委會成員在未占多數席位,且基金的投資決策委員會并未設置一票否決制的前提下,不能就此得出非持牌GP實際掌握基金投資決策權的結論,因此將該行為認定為非持牌GP違規參與基金管理的風險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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