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河北私募基金管理人協會登記相關問題解答
隨著私募行業規范發展,全國私募基金管理人數量也在逐步上升。但是仍有許多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登記備案時對于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方面感到困惑,騰博國際將根據中基協要求及實際辦理經驗為大家講解一下在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之前,考慮股東與出資人需要滿足什么條件,以Zui大程度減少其后續整改時間或者直接被否決的可能性。
在考慮是否變更股東/出資人(進而可能變更實際控制人)這個問題,對于申請機構而言較為重要,以下幾個主要因素可供考慮:
1、出資人/實際控制人是否為資產管理產品?
資產管理產品不得作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資人、實際控制人,此為新版《登記須知》明確規定的要求。
2.出資人/實際控制人Zui近1年是否擔任過被否決登記之私募機構的高管人員?
根據新版《登記須知》,若某私募機構的登記申請被否決,則自該機構不予登記之日起一年內不接受辦理其高管人員擔任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資人或實際控制人。
3.“主要出資人”是否曾經從事或仍兼營沖突業務?
新版《登記須知》增加了一條不予登記的情形,即主要出資人自身“曾經”從事過或目前仍兼營民間借貸、民間融資、融資租賃、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臺等與私募基金業務相沖突業務的。
這意味著:任何機構或個人,無論任何時候只要其涉足過上述任何業務,即喪失了作為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出資人”的資格(但不必然喪失作為一般“出資人”的資格)。這對于計劃進行業務轉型或者計劃涉足私募行業的P2P、房地產開發等眾多沖突業務企業而言,無疑是致命的打擊。
4.股東/出資人是否仍兼營沖突業務?
對于申請機構的任何出資人而言,若其“同時從事與私募業務可能存在利益沖突的活動”,則屬于新版《登記須知》明確要求整改的情形;否則,該出資人宜提早退出申請機構。
5.股權架構是否簡明清晰?
根據新版《登記須知》,申請機構不應出現股權結構層級過多、循環出資、交叉持股等情形。至于如何變更方能滿足上述要求,需結合具體案例分析且有待基金業協會后續進一步明確。
6.是否存在股權代持情形?
“股權代持”系新版《登記須知》明令禁止的情形。若實際控制人的年齡尚小,極容易受到基金業協會的質疑和挑戰,申請機構需要確認是否實際存在未公開的股權代持、委托持股或者受第三方限制等安排。
7.股東/出資人是否能提供出資能力證明?
新版《登記須知》強調并要求提供申請機構股東的出資能力證明,這不僅包括實繳出資的合法來源證明,還包括股東與其“認繳”出資能力相匹配的證明。如果確實存在股權代持的問題,或者即使不存在股權代持但股東難以提供該等證明(例如股東實繳資金系過橋資金),則建議申請機構考慮提前變更股東、還原真實股權,以符合基金業協會的相關要求。
8.實際控制人是否符合基金業協會的認定標準?
有些申請機構在注冊成立時,按照自己理解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標準設計了股權架構,但實際上該標準可能不被基金業協會所認可。例如,就一家有限合伙企業而言(且其執行事務合伙人為自然人),若其申請私募管理人登記,則按照基金業協會的既定標準,其執行事務合伙人就應當被直接認定為實際控制人,而不論其他有限合伙人持有多少份額,也不論合伙人之間達成一致行動協議或其他特殊的協議安排。
9.是否存在為規避監管而進行特殊股權設計?
控股股東/第一大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認定,直接影響申請機構的關聯方披露范圍。申請機構更傾向于實現關聯方少披露甚至“零”披露的效果。為了達到該目的,同時又希望避免當地變更股權所需履行的繁瑣程序,申請機構的股東之間可能會作出一些特殊安排,例如簽訂一致行動協議、投票權委托等,從而讓第二大股東甚至小股東也可能成為實際控制人。
然而,新版《登記須知》明確規定,針對為規避“關聯方”相關規定而進行特殊股權設計的情形,基金業協會將根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審慎核查。因此,若申請機構擬以特殊協議安排形式(而非以實際轉股形式),創設出名義上的“實際控制人”,基金業協會可能會質疑該機構故意規避關聯方的披露要求,從而不接受其申報的“實際控制人”信息。
此外應注意,申請機構的股東登記前一年內發生股權變更,需要詳細說明變更原因,因為根據新版《登記須知》,針對為規避“出資人”相關規定而進行特殊股權設計的情形,基金業協會同樣也會將根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審慎核查。
10.關聯方是否存在同業競爭?
新版《登記須知》明確要求,若申請機構的子公司、分支機構或關聯方中存在已登記私募管理人,則需先等待該等管理人的首支私募基金備案完成;若申請機構的子公司、分支機構或關聯方中存在已從事私募基金業務的投資類機構,則應先辦理該等投資類機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11.股東/出資人是否存在其他合規性問題?
私募管理人申請機構的股東出資行為同時受多方面的法規監管。例如,對于股東中存在證券公司的情形,基金業協會將會要求該等證券公司就其投資行為是否符合《證券公司私募投資基金子公司管理規范》、《證券公司另類投資子公司管理規范》等規定出具合規意見。
再如,對于私募證券類基金管理人而言,需要考慮其穿透后境外股東是否滿足屆時Zui新的外商投資產業限制政策、《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十)》等相關要求。
12.登記完成后是否有變更控股股東等計劃?
根據要求,已登記私募管理人完成首支基金產品備案前,不得進行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等的重大事項變更。此外,新版《登記須知》規定,同一實際控制人項下再有新申請機構的,申請機構的第一大股東及實際控制人需要繼續持有申請機構股權或實際控制不少于三年。因此,若申請機構有“囤殼”、“賣殼”計劃,需重新謹慎考慮;并建議其在辦理私募管理人登記前就實施并完成變更計劃,或者等上述限制期間屆滿后方可進行變更。
以上根據騰博國際邱先生實際辦理經驗撰寫,詳情可點主頁私信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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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考慮是否變更股東/出資人(進而可能變更實際控制人)這個問題,對于申請機構而言較為重要,以下幾個主要因素可供考慮:
1、出資人/實際控制人是否為資產管理產品?
資產管理產品不得作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資人、實際控制人,此為新版《登記須知》明確規定的要求。
2.出資人/實際控制人Zui近1年是否擔任過被否決登記之私募機構的高管人員?
根據新版《登記須知》,若某私募機構的登記申請被否決,則自該機構不予登記之日起一年內不接受辦理其高管人員擔任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資人或實際控制人。
3.“主要出資人”是否曾經從事或仍兼營沖突業務?
新版《登記須知》增加了一條不予登記的情形,即主要出資人自身“曾經”從事過或目前仍兼營民間借貸、民間融資、融資租賃、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臺等與私募基金業務相沖突業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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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東/出資人是否仍兼營沖突業務?
對于申請機構的任何出資人而言,若其“同時從事與私募業務可能存在利益沖突的活動”,則屬于新版《登記須知》明確要求整改的情形;否則,該出資人宜提早退出申請機構。
5.股權架構是否簡明清晰?
根據新版《登記須知》,申請機構不應出現股權結構層級過多、循環出資、交叉持股等情形。至于如何變更方能滿足上述要求,需結合具體案例分析且有待基金業協會后續進一步明確。
6.是否存在股權代持情形?
“股權代持”系新版《登記須知》明令禁止的情形。若實際控制人的年齡尚小,極容易受到基金業協會的質疑和挑戰,申請機構需要確認是否實際存在未公開的股權代持、委托持股或者受第三方限制等安排。
7.股東/出資人是否能提供出資能力證明?
新版《登記須知》強調并要求提供申請機構股東的出資能力證明,這不僅包括實繳出資的合法來源證明,還包括股東與其“認繳”出資能力相匹配的證明。如果確實存在股權代持的問題,或者即使不存在股權代持但股東難以提供該等證明(例如股東實繳資金系過橋資金),則建議申請機構考慮提前變更股東、還原真實股權,以符合基金業協會的相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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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申請機構在注冊成立時,按照自己理解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標準設計了股權架構,但實際上該標準可能不被基金業協會所認可。例如,就一家有限合伙企業而言(且其執行事務合伙人為自然人),若其申請私募管理人登記,則按照基金業協會的既定標準,其執行事務合伙人就應當被直接認定為實際控制人,而不論其他有限合伙人持有多少份額,也不論合伙人之間達成一致行動協議或其他特殊的協議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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