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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聞
2022年海南私募創投基照注冊金融局申請條件
發布時間: 2022-09-02 16:03 更新時間: 2024-09-21 10:30

2022年海南私募創投基照注冊金融局申請條件

海南私募基金公司開放注冊和遷入了嗎?在6月底,海南三亞基金小鎮私募注冊政策發生了一些變化,整體注冊周期變長,甚至停止注冊,對于海南注冊動態一直廣受大家關注。近日,騰博國際邱先生通過與多家園區內部人員聯系了解到,目前海南自貿港在私募管理人注冊方面,發生了2項變化:

01 審核流程增加環節:

海南省證監局將會對各園區遞交的管理人注冊申請進行審核批復

02 初審材料清單更新

針對初審材料清單,在核對過內容后,發現Zui新要求基本等同新版登記材料。給大家簡單羅列部分材料清單內容讓大家感受下。

01更新版材料清單部分要求

01  高管人員工作經驗

證券類管理人

申請機構高管人員應當具備3年以上與擬任職務相關的證券、基金、期貨、金融、法律、會計等相關工作經歷,具有與擬任職務相適應的管理經歷和經營管理能力。

負責投資的高管人員應當具備3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投資管理等相關工作經歷。

股權、創投類管理人

申請機構高管人員應當具備3年以上與擬任職務相關的股權投資、創業投資、投行業務、資產管理業務、會計業務、法律業務、經濟金融管理、擬投領域相關產業科研等工作經歷,具有與擬任職務相適應的管理經歷和經營管理能力。

負責投資的管理人員應當具備3年以上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相關工作經歷。

02  高管人員專業能力材料

證券類管理人

負責投資的高管人員應提供2年以上可追溯的擔任基金經理或投資決策負責人的證券期貨產品投資業績證明材料,單只產品凈資產規模原則上不低于1000萬(多人共同管理產品規模平均計算)。

證明材料(如有):私募基金產品、證券公司自營盤,包括但不限于簽章齊全的基金合同、協會AMBERS系統產品備案界面相關模塊信息、離任審計報告、托管行凈值報告等材料。

股權、創投類管理人

負責投資的高管人員應提供其在曾任職機構主導的至少2起投資于未上市企業股權的項目證明材料,所有項目初始投資金額合計原則上不低于1000萬。

證明材料(如有):投資項目證明材料應完整體現盡職調查、投資決策、工商確權、項目退出(如有)等各個環節,包括但不限于簽章齊全的盡職調查報告(需原任職機構公章)、投決會決議(原則上需原任職機構公章)、投資標的確權材料、股權轉讓協議或協會認可的其他材料。

對于高管人員應符合的條件,海南注冊初審材料直接采用新版登記材料清單中的要求,一方面要求高管的金融從業背景需滿足3年以上,另一方面,業績要求細節也隨之更新。

03  商業計劃書

內容包括投資類型、投資標的、如何募集、如何選擇投資對象等,并詳細說明基金產品的交易結構、資金來源及投出方式,并列出首只基金的產品要素表。

從提示的內容來看,較登記備案時的商業計劃書內容簡潔,側重于投資部分及首只產品信息,比較關注未來展業計劃如何實施。后續在登記備案時,建議可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深化。

04  股東及高管誠信信息

· 核查對象:

主要出資人(持股25%以上)、實際控制人(穿透到政 府部門、央企、國企、上市公司、境外經許可的金融機構、自然人等)、高管(法定代表人、合規風控、基金經理)

· 核查內容:

(1)申請機構、主要出資人、實際控制人、高管人員應說明是否存在以下情況:

是否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或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

Zui近三年是否受到證監會的行政處罰、被證監會采取行政監管措施,或被證監會采取市場禁入措施執行期滿未逾三年;

Zui近三年是否受到其他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

Zui近三年是否被基金業協會或其他自律組織采取自律措施;

Zui近三年是否曾在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自律規則被基金業協會注銷登記或不予登記機構擔任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委派代表)、負有責任的高管人員,或者作為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資人;

Zui近三年是否在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或被采取行政監管措施的機構任職;

Zui近三年是否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Zui近一年是否涉及重大訴訟、仲裁;

海南三亞私募基金管理人獎勵政策

對符合特定條件的新設或遷入三亞的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創投機構及其托管的私募投資基金企業、創業投資基金企業,按以下不同情形予以管理機構管理投資獎勵。

(一)符合以上條件并實現對三亞區域外進行股權實際投資的,對托管的管理機構按不超過當年管理費收入的 3%給予獎勵,在項目投資完成退出階段,對管理機構按不超過項目相應的實際到位投資額(剔除省、市政府代表出資額,下同)的 1%給予獎勵。對實收資本超過 5000 萬元(含)且存續期超過一年以上的私募證券類投資基金的管理機構,按不超過實際到位資金的 1‰給予獎勵。

(二)符合以上條件并實現對三亞區域內實際投資的,對托管的管理機構按不超過當年管理費收入的 4%給予獎勵,在項目投資完成時和完成退出階段,分別對管理機構按不超過項目相應的實際到位投資額的 1.5%給予獎勵。

(三)符合以上條件并實現對三亞區域內實際投資且符合綠色產業和屬于海南種業、現代農業等重點領域的,對托管的管理機構按不超過當年管理費收入的 4%給予獎勵,在項目投資完成時和完成退出階段,分別對管理機構按不超過項目相應的實際到位投資額的 2%給予獎勵。

(四)對引導第(一)情形投資項目遷入三亞的管理機構,視同投資三亞區域內,可適用第(二)、(三)條情形。

已設立未達到上述條件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機構、創業投資

機構及其受托管理的基金企業,經增資后累計標準達到以上條件的,可相應適用第(一)至(三)情形。私募投資基金及其受托管理機構享受上述政策支持的,原則上累計不超過對三亞地方貢獻。對三亞地方經濟貢獻超出投資管理獎勵的的管理機構(含其托管理的基金企業),按指導性用途給予特別貢獻獎勵,指導性用途主要是本地再投資、屬地員工教

育、租賃辦公用房、金融會議和論壇等。

本條特定條件是:

(一)在三亞崖州灣科技城、三亞中央商務區、三亞亞太金融(基金)小鎮內注冊設立且經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

(二)私募股權類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企業實收資本不低于 3000 萬元,私募證券類投資基金企業實收資本不低于 5000 萬元,出資于貨幣形式,且其中單個自然人股東(合伙人)的出資額不低于 200萬元;

(三)私募股權類和證券類基金管理機構、創投機構實收資本不低于 500 萬元,其自單個自然人股東的出資額不低于 100 萬元,相應受托管且注冊在上述區域的基金企業實收資本分別不低于 3000 萬元,5000 萬元和 2000 萬元。

對符合第一至五條規定落戶(含新設、遷入等)且在三亞中央商務區范圍內租賃辦公樓宇的金融主體,當年年度營業收入超 5000 萬元的法人金融主體,按年度核定租金標準的 50%給予租金扶持;上述經金融監管部門審批的其他法人金融主體,按年度核定租金標準的 30%給予租金扶持;上述其他金融主體按年度核定租金標準的 15%給予租金扶持。

以上根據騰博國際邱先生實際辦理經驗撰寫,詳情可點主頁私信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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