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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深圳危險化學品進出口注意事項解讀

更新時間
2024-09-21 1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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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深圳危險化學品進出口注意事項解讀

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29號《關于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檢驗監管有關問題的公告》于2021年1月10日實施了,新政實施后,對企業關心的進出口危險化學品相關問題,小編進行了整理和解析,當然從事危化品進出口貿易同樣離不開?;方洜I許可證。

一、關于新公告實施后企業應該如何報關方面

與之前報關要求提交的材料有什么不同?

(一)進口危險化學品

2021年129公告與原質檢總局2012年30號公告要求提交的材料相同。

1、《進口危險化學品企業符合性聲明》;

2、對需要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產品,應提供實際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名稱、數量等情況說明;

3、中文危險公示標簽(散裝產品除外)、中文安全數據單的樣本。

(二)出口危險化學品

2020年129公告規定散裝產品及國際規章豁免使用危險貨物包裝的出口危險化學品申報時,無需提供《出境貨物運輸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其他要求與原質檢總局2012年30號公告要求相同。

根據2020年129號公告第三條規定,出口危險化學品申報時應提供:

1、《出口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符合性聲明》;

2、《出境貨物運輸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散裝產品及國際規章豁免使用危險貨物包裝的除外);

3、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報告;

4、危險公示標簽(散裝產品除外)、安全數據單樣本,如是外文樣本,應提供對應的中文翻譯件;

5、對需要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產品,應提供實際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名稱、數量等情況說明。

對企業申報要求Zui主要的變化在哪里?

(一)進口危險化學品

根據2020年129號公告第二條規定,申報時填報事項應包括危險類別、包裝類別(散裝產品除外)、聯合國危險貨物編號(UN編號)、聯合國危險貨物包裝標記(包裝UN標記)(散裝產品除外)等。

出口危險化學品

根據2020年129號公告第三條規定,出口危險化學品申報時符合國際規章豁免使用危險貨物包裝的不再提供《出境貨物運輸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散裝貨物無需提供危險公示標簽。

企業符合性聲明有什么修改?需要企業提前做好什么準備?

根據2020年129號公告附件1內容,《進口危險化學品企業符合性聲明》相比原質檢總局2012年30號公告,增加了聲明要素,如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種類、企業承諾申報貨物的危險特性與其要求的包裝類別相一致,符合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 規章范本》等國際規章要求。

)出口危險化學品

根據2020年129號公告附件2內容,《出口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符合性聲明》要素中將“報檢”改為了“申報”,其他內容與原質檢總局2012年30號公告一致。

企業需要提前做好以下準備:

根據2020年129號公告第四條規定,企業應當保證進出口危險化學品符合以下要求:

1、我國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進口產品適用);

2、有關國際公約、國際規則、條約、協議、議定書、備忘錄等;

3、輸入國家或者地區技術法規、標準(出口產品適用);

4、海關總署以及原質檢總局指定的技術規范、標準。

二、關于填報事項及系統使用方面

1、產品本身是非危險化學品,但與危險化學品同一HS編碼,需要怎樣填報?還需填寫危險貨物信息等嗎?

(1)與危險化學品用同一HS編碼的非危險化學品應在單一窗口申報界面的“貨物屬性欄”選擇“非危險化學品”。

(2)如該貨物屬于危險貨物,應如實填寫“危險貨物信息”欄;

如不屬于危險貨物,則在“危險貨物信息”欄中“非危險貨物”欄選擇“是”,“危險貨物信息”其他欄目無需填寫。

2、產品屬于危險化學品但不是危險貨物的,需要填寫危險貨物信息嗎?

屬于危險化學品但不屬于危險貨物的貨物應在單一窗口申報界面的“貨物屬性欄”選擇“散裝危險化學品”或“件裝危險化學品”、在“危險貨物信息”欄中“非危險貨物”欄選擇“是”,“危險貨物信息”其他欄目無需填寫。

3、新公告實施后,在系統填報時勾選?;穼傩裕谪浳飳傩詸谖达@示31/32/33選項,導致申報不通過,應如何處理這種情況?

 

此種情況下,企業可登錄單一窗口申報前清理瀏覽器緩存,清理完畢重新登錄即可顯示危險化學品31/32/33選項。

 

三、關于貨物包裝方面

1、新公告實施后,散裝貨物的出境貨物運輸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還需要提供嗎?

根據2020年129號公告第四條(二)規定,出口散裝危險化學品不需要《出境貨物運輸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

2、新公告實施后,海關對貨物包裝還進行查驗嗎?有什么新的查驗要求?

(1)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號)規定,海關負責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

(2)根據2020年129號公告第五條規定,海關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的內容包括:

(一)產品的主要成分/組分信息、物理及化學特性、危險類別等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四條的規定。

(二)產品包裝上是否有危險公示標簽(進口產品應有中文危險公示標簽),是否隨附安全數據單(進口產品應附中文安全數據單);危險公示標簽、安全數據單的內容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四條的規定。

3、進口危險化學品需要提供哪些外包裝標簽資料?和公告實施以前有什么區別?

(1)根據2020年129號公告第二條(三)規定,進口危險化學品申報時,需要提供中文危險公示標簽(散裝產品除外)的樣本。

(2)2020年129號公告要求進口危險化學品提供的標簽資料與原質檢總局2012年30號公告要求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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