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海南自貿區公司注冊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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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海南自貿區公司注冊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
海南自貿港開局以來,一大波利好政策不斷出臺。其中,稅收優惠政策也備受關注。國家稅務總局三亞市稅務局梳理了海南自由貿易港稅收優惠政策熱點問題,包括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一起來看看吧
企業所得稅
政策一: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一)政策內容
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對注冊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并實質性運營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政策執行時間
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三)享受優惠主體
1.注冊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的企業(法人機構);
2.設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的二級分支機構(非法人機構);
3.設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的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
(四)享受減免要素
注冊地、實質性運營、鼓勵類產業企業
1.注冊地:海南自由貿易港。
2.實質性運營:是指企業的實際管理機構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并對企業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對不符合實質性運營的企業,不得享受優惠。
3.鼓勵類產業企業:是指以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60%以上的企業。
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包括《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2019年版)》和海南自由貿易港新增鼓勵類產業目錄。
(五)跨地區匯總納稅
1.對總機構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的符合條件的企業,僅就其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所得,適用15%稅率;對總機構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以外的企業,僅就其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的符合條件的分支機構的所得,適用15%稅率。
2.對總機構設在自貿港的企業,僅將該企業設在自貿港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含在自貿港以外設立的二級以下分支機構在自貿港設立的三級以下分支機構)納入判斷是否符合規定條件范圍,設在自貿港以外的分支機構不納入判斷范圍;
對總機構設在自貿港以外的企業,僅就設在自貿港的分支機構(不含在自貿港以外設立的二級以下分支機構在自貿港設立的三級以下分支機構)判斷是否符合規定條件,設在自貿港以外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納入判斷范圍。
3. 對于總分機構因享受優惠政策而適用不同稅率的,其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2012年第57號)第十八條已有明確規定,具體為:先按規定對應納稅所得額進行分配,然后不同稅率地區分別按各自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后,加總計算出匯總納稅企業的應納所得稅額,再按規定對應納所得稅額進行分配。
(六)如何享受該項優惠
1.優惠辦理方式:采取納稅人“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辦理。
2.優惠享受時間: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政策,在預繳申報時可按規定自行申報享受,并按文件規定做好相關資料的留存備查。
相關文件發布前未及時享受優惠的,可按規定在以后月(季)度預繳申報時一并享受或在2020年度匯算清繳時一并享受優惠。
3. 申報表填寫:在預繳申報時,通過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2020年修訂)附表A201030《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的第28.2行“2.海南自由貿易港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即可享受優惠。
(七)主要留存備查資料
1.主營業務屬于自貿港鼓勵類產業目錄中的具體項目、屬于目錄的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60%以上的說明;
2.企業進行實質性運營的相關情況說明,包括企業資產總額、收入總額、人員總數、工資總額等,并說明在自貿港設立的機構相應占比。
政策二:三大產業新增境外直接投資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旅游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企業在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新增境外直接投資取得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1.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旅游企業;
2.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現代服務企業;
3.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高新技術產業企業。
(四)享受減免條件
1.企業在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新增的境外直接投資所得,包括從境外新設分支機構取得的營業利潤;或從持股比例超過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與新增境外直接投資相對應的股息所得。
2.被投資國(地區)的企業所得稅法定稅率不低于5%。
(五)新增投資的方式
1.在境外新設分支機構;
2.境外投資新設企業;
3.對已設立的境外企業增資擴股;
4.收購境外企業股權。
(六)境外所得的范圍
1.從境外新設分支機構取得的營業利潤?!靶略O分支機構”是指企業與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在境外新設的分支機構。
2.從持股比例超過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與新增境外直接投資相對應的股息所得。假定在海南自貿港符合條件的A公司對境外公司增資,持股比例由20%增加到30%,分回股息30萬元,則與新增投資對應的股息僅為10萬元。
(七)如何享受該項優惠
2.優惠享受時間:旅游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企業新增境外直接投資取得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政策,在年度納稅申報時可按規定享受,并按文件規定做好相關資料的留存備查。
(八)主要留存備查資料
企業屬于自貿港鼓勵類產業目錄中的旅游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以及新增境外直接投資所得符合條件的說明。
政策三:新購置的資產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舊和攤銷
(一)政策內容:
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企業,在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置(含自建、自行開發)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含)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和攤銷;
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可以縮短折舊、攤銷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攤銷的方法。
(三)享受優惠的主體
(四)資產的具體概念
1.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該項優惠政策所稱的固定資產,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2.無形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
(五)購置資產的形式
該項優惠政策所稱的購置,包括以貨幣形式購進、自行建造、自行開發三種形式;不包括融資租入、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其他形式。
(六)加速折舊和攤銷方法
企業采取縮短折舊、攤銷年限方法的,對其新購置的資產,Zui低折舊、攤銷年限不得低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折舊、攤銷年限的60%;對其購置的已使用過的資產,Zui低折舊、攤銷年限不得低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Zui低折舊、攤銷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Zui低折舊、攤銷年限一經確定,一般不得變更。
企業采取加速折舊、攤銷方法的,可以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加速折舊、攤銷方法一經確定,一般不得變更。
2.優惠享受時間:新購置的資產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舊和攤銷政策,在預繳申報時可按規定享受,并按文件規定做好相關資料的留存備查。
相關文件發布前未及時享受優惠的,可按規定在以后月(季)度預繳申報時一并享受或在2020年度匯算清繳時一并享受優惠
3.申報表填寫:在預繳申報時,通過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2020年修訂)附表A201020《資產加速折舊、攤銷(扣除)優惠明細表》的第4、5行和第9、10行相應的欄次即可享受優惠。
1.有關資產購進時點的資料(如以貨幣形式購進資產的發票,以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資產的到貨時間說明,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的竣工結算說明,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達到預定用途情況說明)。
2.有關資產記賬憑證。
3.核算有關資產稅務處理與會計處理差異的臺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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