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有限公司與合伙企業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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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有限公司與合伙企業的區別
近期,騰博國際邱先生在對接私募基金公司入駐、備案項目時,許多投資者剛開始搭建私募基金公司股權架構的時候,提到了設立合伙企業和公司兩個不同資格主體的問題,那么今天主要講解一下合伙企業與有限公司的區別。
一、什么是有限合伙企業
有限合伙企業是一種合伙企業,與普通合伙企業相比,有限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分為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
關于有限合伙企業的具體規定見于《合伙企業法》(2007.6.1實行),其Zui主要的兩個特征是:
1、普通合伙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這是有限合伙的“有限”所在。
2、普通合伙人才能執行合伙事務,承擔管理職能,而有限合伙人只是作為出資方,不參與企業管理。
有限合伙企業相比公司的優勢主要在于兩點:
1、 稅負更少:有限合伙企業和一般合伙企業一樣,以“先分后繳”的方式,由合伙人直接納稅,避免了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雙重納稅(綜合稅率40%),根據一些地方政策,可以將合伙人股權轉讓所得稅率降至20%;
2、 安排靈活:合伙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收益分配方式等都是根據合伙協議約定的,安排非常靈活,自主性很強。
(相比于公司制,有限合伙還有其他制度優勢,和本文所討論的主題無關,在此不贅述)
二、有限合伙企業作為高管持股平臺的可行性
作為股權激勵實行高管持股,可以采用個人直接持股的方式,也可以采用設立持股平臺的方式進行。個人直接持股操作簡單,稅負?。?0%的稅率);設立持股平臺的方式能加強公司對于激勵對象的控制,保證激勵控制對象的穩定性。(個人直接持股也能控制,但是需要另外有協議安排,并不直接)
持股平臺主要有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兩種組織形式。公司制持股平臺的稅負高(綜合稅率40%),安排平臺的控股股東持股比例、鎖定期等略有些麻煩,而有限合伙持股平臺具有稅收優勢,安排靈活方便,故就此考慮有限合伙企業作為高管持股平臺的可行性。
2009年11月28日,《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修訂,合伙企業作為上市公司股東再無技術障礙。2011年7月19日,江西博雅生物制藥股份有限公司IPO通過中國證監會審核,其以“盛陽投資”(有限合伙企業,注冊于廈門市思明區)作為高管持股平臺的操作方式得到了證監會的認可。從此,以有限合伙企業作為高管持股平臺有先例可循。
三、有限合伙用于高管持股平臺的若干考慮
1、普通合伙人的安排
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承擔管理職能,為有限合伙企業的對外代表,需要審慎考慮人選。
2、地方稅收優惠政策的選擇
1)從目前現有的地方稅收政策來看,浙江、海南的稅收優惠政策力度比較大;
2)可以考慮,是否需要推動本地政府出臺相應政策,將稅收留在本地,以促進和本地政府的關系?在股權投資市場火熱的情況下,股權投資優惠政策對本地資金應有較大吸引力,有利于增加本地稅源,促進本地經濟發展,但不確定爭取政策的難度有多大。
3、納稅義務產生的時點和賬務處理
有限合伙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包括企業分配給投資者個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為應納稅所得額,即一旦產生利潤,即使不分配也要納稅。
作為高管持股平臺的合伙企業應選擇查賬征收的方式繳稅,在賬務處理上可將持股列為“長期股權投資”。因持其股比例肯定小于20%,故采用成本法計量長期股權投資,所持股份的公允價值變化不會體現在賬上,不會因為被持股的公司上市這個事項而產生納稅義務。
(關于稅源所在地,個人轉讓限售股有特別規定:根據《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個人限售股轉讓所得稅征收方式是由證券機構在股票轉讓時預扣預繳,稅源在證券機構所在地。作為企業,稅源應在企業注冊所在地,暫未查到有針對合伙企業轉讓限售股征稅的針對性法規文件)
4、股權鎖定、持股個人收益和退出
1)以增資方式成為公司股東的有限合伙企業,所持股份的限售期為一年即可(這一點沒有特殊要求,博雅生物的案例中,盛陽投資鎖定期即為一年),上市后可以合伙企業作為主體實施股權轉讓,獲得收益,而該收益通過有限合伙企業直接“傳導”至Zui終持股的個人;對于持股個人實際的股權鎖定時間,可以在合伙協議中約定;
2)持股個人享受收益(或獲利退出)有四種方式:
i. 分享企業收益:按照份額享有上面所提到的以有限合伙企業為主體的股權轉讓收益;
ii. 轉讓財產份額:按照協議約定將屬于自己的財產份額轉讓他人;
iii. 退伙結算:根據合伙協議約定條件退伙,并獲得自身財產;
iv. 散伙清算:有限合伙企業解散,個人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獲得清算后的財產。
5、“高管股份”限制
《公司法》142條規定,股份公司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任職期間,每年轉讓股份不得超過其持有股份總數的25%。這個“25%”的額度在計算時是否包含間接持股數量,沒有明確的規定,上市前公司可以從有利于自身的角度解釋。特別的,公司上市后,這種董、監、高的持股叫做“高管股份”,深交所和登記結算公司對于“高管股份”的特別鎖定,并不包括其間接持股的部分。因此,上市后持股平臺如需轉讓股份,在實際操作中不受“高管股份”的監管限制。
6、普通合伙人的風險隔離
作為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這個風險在高管持股平臺模式下幾乎沒有。但如果有任何原因,需要隔離自然人作為普通合伙人的風險,可以用有限公司作為普通合伙人而自然人控股該殼公司的方式操作。在這種情況下,也可以約定普通合伙人以勞務出資,不享受或享受很少收益(普通合伙人的稅率可能接近35%),這樣合伙企業的所有收益都能享受Zui優惠的稅率。
7、其他
有限合伙作為國內比較新穎的企業組織形式,所面臨的細節問題較多,包括Zui為關鍵的合伙協議的條款設置和,均需要詳細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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