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備案股東有什么要求?
| 更新時間 2024-09-21 10:30:00 價格 請來電詢價 聯系電話 19006616771 聯系手機 19006616771 聯系人 邱先生 立即詢價 |
新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備案股東有什么要求?
新申請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東有什么要求? 根據基金業協會新登記須知、登記清單和實務操作經驗,新申請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股 東需要檢視以下正面清單、負面清單和附條件認可清單所列條件。
1.正面清單 1)以貨幣出資且具備出資能力。 2)用于出資的資金為自有資金,且來源真實、合法。3)外商獨資或合資的機構,其 股東應為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該公司的境外股東應為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批 準或許可的金融機構,且境外股東所在國家或地區的證券監督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簽訂證券監管合作諒解備忘 錄。
2.負面清單
1)主要出資人曾經從事或目前兼營民間借貸、民間融資、融資租賃、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 房地產開發、交易平臺等沖突業務。
2)為資產管理產品。
3)委托代持股權或隱名持股。
4)股權架構存在嵌套或交叉持股、循環出資情形。穿透至實際控制人的股權架構超過三層,且無法說明合理性。
5)存在以下不良誠信信息:
a)近三年受到刑事處罰; 關鍵字:
b)近三年受到證監會的行政處罰;
c)近三年被證監會采取行政監管措施;
d)近三年受到其他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
e)近三年被基金業協會或其他自律組織采取自律措施;
f)近三年涉及訴訟或仲裁;
g)近三年其他合法合規及誠信情況。
6)曾經擔任因以下情形被基金業協會不予登記的申請機構的管理人員,且自該機構不予登記之日起不滿一年:
a)申請機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關于資金募集相關規定,在申請登記前違規發 行私募基金,且存在公開宣傳推介、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行為的; b)申請機構提供,或申請機構與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他第三方中介機構等串謀提供虛假登記信息或材料;提供的登記信息或 材料存在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的;
c)申請機構主要股東、申請機構自身曾經從事過或目前仍兼營民間借貸、民間融資、融資租賃、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 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臺等與私募基金業務相沖突業務的;
d)申請機構被列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e)申請機構的高管人員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記錄,或近三年被中國證監會采取市場禁入措施的;
f)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3. 附條件認可清單
1)穿透至實際控制人的股權架構超過三層,但能夠說明合理性的,例如央企或地方國企作為股東。
2)申請登記前一年內發生股權變更的,需要說明理由以及合理性。
3)同時作為實際控制人或大股東的股東,如其已設有同類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需提交新設同類型私募合理性說明。
4)股東為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其實際控制的主體中存在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關聯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承諾函,承諾若申請 機構展業中出現違法違規情形,應當承擔相應的合規連帶責任和自律處分后果。需要注意的是,關于境外股東能否作為出資人以及管理人的外 資比例的問題,實務中,我們注意到協會曾就外資比例超過50%的證券類私募基金管理人提出過反饋意見,認為需要滿足《私募基金登記備案 相關問題解答(十)》(以下簡稱“問答十”)的規定,即出資人和實際控制人應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金融監管當局批準或者許可的金融機構。 對此,我們認為,從問答十的適用范圍來看,其適用于中外合資或外商獨資申請機構,如果擬新設的申請機構的直接股東均為境內機構或自然 人,則申請機構屬于內資公司,應不適用問答十;但不排除在實際審核實踐中,對于穿透后的外資比例超過50%的申請機構,協會從實質審查 角度,參考問答十進行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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