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是否可以兼職?|私募管理人高管兼職案例簡析
| 更新時間 2024-09-21 10:30:00 價格 請來電詢價 聯系電話 19006616771 聯系手機 19006616771 聯系人 邱先生 立即詢價 |
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是否可以兼職?|私募管理人高管兼職案例簡析
Zui近我們在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變更法律服務時,遇到這么一個案例,與大家分享:
案例:客戶A公司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有兩家關聯公司B和C,均為已登記成功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A公司擬在中基協提交法定代表人重大事項變更申請,工商變更流程已完成。
變更后高管情況如下:甲原為A公司合規風控負責人,現為A公司新任職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執行董事;乙為A公司新任職的合規風控負責人。
同實,甲還在B公司兼職。此外,甲在自己控股的某投資公司D任職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兼執行董事。
那么A公司高管情況是否滿足協會要求,法定代表人重大事項變更是否能順利完成呢?
總的來說,甲兼職情況于協會高管兼職規則而言,是否合規有待商榷,A公司法定代表人重大事項變更是否滿足協會規則,需要我們結合監管規則和窗口意見綜合判斷。
一、協會關于高管兼職的規則
根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須知(2018年12月更新)》《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十二)》,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兼職規則總括如下(詳見文末“相關規則”):
1、不得在非關聯私募機構兼職;
2、不得在沖突業務機構兼職;
3、法定代表人可以兼職;
4、其他高管可以有條件的兼職,合規風控負責人不得兼職;
5、兼職高管數量不得高于全部高管人員數量的1/2;
6、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員應當與任職機構簽署勞動合同、繳納社保證。
二、協會關于高管兼職的窗口指導意見
那么對于規則中“不得在非關聯的私募機構兼職”怎么理解,指的是只能在關聯的私募機構兼職么?
結合我們過往系列管理人登記/重大事項變更實操案例中與協會人員溝通經驗,截止目前,對于“不得在非關聯的私募機構兼職”的理解應當為:
高管可以在關聯的私募機構兼職(即本案中可以在B、C公司兼職),高管也可以在非關聯的實業機構兼職,但是高管在非關聯的(類)金融機構的兼職需要整改,比如本案中的D公司。
另外,兼職高管人數要求中提到的“不高于”一詞怎么理解,指的是“低于”還是“低于或等于”?
對此協會目前的操作口徑是:
兼職高管人數少于或者等于全部高管的1/2是符合規定的。
也就是說,在A公司現有兩位高管,其中一位高管位兼職高管,這種高管的布局是滿足協會要求的。
三、協會關于高管兼職的一些反饋
1、請說明高管和員工具體兼職情況,并解釋說明若存在員工兼職的情況下,如何保證業務正常開展、內部制度有效落實。
2、請詳述貴機構高管兼職單位的展業情況,業務類型,請律師認真盡調,是否屬于與私募基金相沖突的業務,并發表法律意見。建議貴機構法定代表人在不與私募基金業務相沖突的機構中兼職。高管兼職單位應參照關聯方,與申請機構分別出具無關聯交易、利益輸送的承諾函。
3、請核實公司高管和員工是否存在兼職情況,如有兼職高管或員工,請核查兼職機構是否清楚知曉,兼職情況是否違反競業禁止及是否符合《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十二)》相關要求,并提交補充法律意見書進行說明。
4、請說明貴機構高管或員工在關聯機構兼職的合理性、勝任能力,如何兼顧多方工作、如何公平對待服務對象等。
5、參照《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十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人員:(一)不得在非關聯的私募機構兼職。(二)在關聯私募機構兼職的,協會可以要求其說明在關聯機構兼職的合理性、勝任能力、如何公平對待服務對象等,協會將重點關注在多家關聯機構兼職的管理人員履職情況。請自查高管和員工具體的兼職情況,并解釋說明若存在員工兼職的情況下,如何保證業務正常開展、內部制度有效落實,請說明員工是否存在兼職情況,原公司是否清楚知曉,是否違反競業禁止。
綜上,在高管兼職情況滿足前述“協會關于高管兼職的規則”要求的情況下,高管還應當對兼職單位展業情況,業務類型作出說明,并提供兼職機構是否清楚知曉兼職的材料,提供兼職情況是否違反競業禁止的說明/承諾等。
四、A公司該怎么做
基于前述規則簡析,我們建議A公司甲高管可以保留在B、C公司的職務,并提供B、C公司出具的知曉甲高管兼職情況以及甲高管兼職不違反競業禁止的材料;此外,建議甲高管辭去在D公司的職務,完成整改后進行法定代表人重大事項變更登記。
五、相關規則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須知(2018年12月更新)》
【高管任職要求】根據《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十二)》,為維護投資者利益,嚴格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義務,防范利益輸送及道德風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員應當勤勉盡責、恪盡職守,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及相關高管人員提出變更申請時,應當遵守以下要求:
1.不得在非關聯的私募機構兼職;
2.不得在與私募業務相沖突業務的機構兼職;
3.除法定代表人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高管人員原則上不應兼職;若有兼職情形,應當提供兼職合理性相關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兼職的合理性、勝任能力、如何公平對待服務對象、是否違反競業禁止規定等材料),同時兼職高管人員數量應不高于申請機構全部高管人員數量的1/2;
4.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兼職高管人員應當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協會將重點關注在多家機構兼職的高管人員任職情況;
5.對于在一年內變更2次以上任職機構的私募高管人員,協會將重點關注其變更原因及誠信情況;
6.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員應當與任職機構簽署勞動合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提交高管人員重大事項變更申請時,應上傳所涉高管的勞動合同及社保證明。
已登記機構應當按照上述規定自查私募基金管理人相關高管人員的兼職情況。協會將按照有關規定對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員的兼職情況進行核查,逐步要求不符合規范的機構整改?!?/p>
《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十二)》
“問: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及相關高管人員提出變更申請時,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合規/風控負責人及其他管理人員有哪些要求?
答:為維護投資者利益,嚴格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義務,防范利益輸送及道德風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人員應當勤勉盡責、恪盡職守,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及相關高管人員提出變更申請時,應當遵守以下要求:
(一)不得在非關聯的私募機構兼職。
(二)在關聯私募機構兼職的,協會可以要求其說明在關聯機構兼職的合理性、勝任能力、如何公平對待服務對象等,協會將重點關注在多家關聯機構兼職的管理人員履職情況。
(三)對于在1年內變更2次以上任職機構的私募管理人員,協會將重點關注其變更原因及誠信情況。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人員應當與任職機構簽署勞動合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及相關高管人員提出變更申請時,應上傳法定代表人、合規/風控負責人及其他管理人員高管任職相關決議及勞動合同。
已登記機構應當按照上述規定自查私募基金管理人相關管理人員的兼職情況。下一步協會將按照有關規定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人員的兼職情況進行核查,要求不符合規范的機構整改?!?/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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